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1、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。
2、会议召开方式: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。
(2)网络投票时间:2024年5月7日。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9:15一9:25,9:30一11:30,下午13:00一15:00;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7日9:15-15:00的任意时间。
4、现场会议召开地点: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。
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,833,405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32.9784%。
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、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5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8,404,405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30.4123%。
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,代表股数18,429,000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2.5662%。
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。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:
公司独立董事吴长顺先生电缆、冯凯燕女士、丁嘉宏先生,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。
国浩律师(上海)事务所张隽律师、王恺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,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,认为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《证券法》《公司法》《股东大会规则》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,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,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,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。
2、国浩律师(上海)事务所出具的《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。